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在2年运维期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考核打分,分4次付款,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第1-3次付款:考核95分(含)以上全额支付,支付金额=合同金额×25%;考核9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根据得分比例支付,支付金额=合同金额×25%×(考核得分/100);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支付当次合同款。
第4次付款:在完成第4次考核后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展结算审计,根据第4次考核结果与结算审计结果支付剩余款项。考核95分(含)以上全额支付,支付金额=结算金额-合同金额×75%;考核9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根据得分比例支付,支付金额=(结算金额-合同金额×75%)×(考核得分/100);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的不支付当次合同款。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2)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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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24 —— 2028-03-24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在运维结束且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开展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公安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规定,按照一般程序组织开展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整改直至合格,有关整改、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整改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进行技术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包括所提供设备的原理和技术性能,操作维护方法,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各个方面。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专职售后服务人员、②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③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⑤承诺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提供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能有效保证后续产品运行、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没有安全隐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能很好满足实际需要,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满足紧急需要等)。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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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源代码和优化后的系统归采购人所有,且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无条件将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交给采购人,以确保采购人可以进行后续二次开发。涉及接口的必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甲方接口开放共享相关规定要求。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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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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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因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提供服务(内容冲突时,以最新签定的为准)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甲方为减少损失花费的必要开支),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经甲方提出后,乙方拒绝改正或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整改到位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上述条件甲方行使解除合同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退场。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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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项目连续30日或1年内累计60日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5)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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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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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